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巧用证据,追回工资四十万

2011-04-07 22:53:14 来源:汪文峰


巧用证据,追回工资四十万

原告余某(本律师代理)2007年初开始在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处工作,是公司的创始人,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,被告原来承诺给其股份,并支付年薪20万元。但直至2007年底,原告以效益不好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。后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,确认原告任职期间年薪20万元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仍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,且于20091月起停止原告的职务。原告此后一直向被告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,被告以经济危机为由,承诺待危机过后再支付。但到20107月,被告突然拒绝支付原告任何工资。原告只好起诉。

被告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,企图抵赖。本律师代理后,积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,从多角度寻找法律依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。按法律规定,劳动争议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。但追索工资的,可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提出。另外,在诉讼时效期间内,当事人有主张的,可以中断时效。本律师从这两方面入手,一是原告尽管于20091月被停职,但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合同。另外,原告自2009年1月起一直有主张权利,我们将相关进行公证,增强了说服力。经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及法律分析,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,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3万以及25%的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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